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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执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海云与杨石秋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云,杨石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1267号申请执行人陈海云被执行人杨石秋本院在执行陈海云与杨石秋担保人追偿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4日向杨石秋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2011)芙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杨石秋的存款、收入暂以5万元为限,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谭黎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