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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延边兴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袁和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边兴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袁和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1432号申请执行人延边兴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延吉市太平街。被执行人袁和光,男,196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图县明月镇。申请执行人延边兴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和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袁和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1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大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灿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