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2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秀欣与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沈阳重工街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欣,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沈阳重工街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2747号原告:杨秀欣,女,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陈金成。被告: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沈阳重工街店,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负责人:林成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欣诉被告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沈阳重工街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7年5月27日9时30分开庭审理,原告杨秀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秀欣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 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诗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