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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271民初2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何小军与马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军,马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271民初2218号原告:何小军。被告:马红。原告何小军与被告马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小军、被告马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小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7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28日,经协商,被告马红将西大桥商务宾馆小型二楼的粉刷分包给原告,完工后,被告至今未按约定时间向原告给付劳务费2700元。马红辩称,其认可事实与理由,但是其已付劳务费700元,下剩200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提交的证据可证实被告欠款的事实及金额,现无证据证实该款已偿还,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的抗辩,因被告未向法庭提供相关有效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红偿还原告何小军欠款27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承担。本判决已当庭宣判,并告知当事人于2017年6月1日之前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莉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桂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