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财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陈利红、段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利红,段军,陈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财保218号申请人陈利红,女,汉族,1973年8月4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委托代理人程莉群(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段军,男,汉族,1974年6月25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被申请人陈琴,女,汉族,1976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申请人陈利红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段军、陈琴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陈利红的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利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段军、陈琴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奉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丹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