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2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天津昊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殿霞、李久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昊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殿霞,李久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2696号原告:天津昊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开里3-4-210。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印冲,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铁民,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殿霞,女,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李久善,男,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昊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殿霞、李久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昊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田宝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