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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耿法执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李大保、杨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保,杨军,李文仙,杨文华,李永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耿法执字第134-1号申请执行人李大保,男,生于1977年3月6日,汉族,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人,务农,住耿马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李峰山被执行人杨军,男,生于1997年8月1日,傣族,云南省耿马县人,务农,住云南省耿马自治县。被执行人李文仙(系杨军母亲),女,37岁,傣族,耿马自治县人,务农,住耿马自治县。被执行人杨文华(系杨军父亲),男,39岁,傣族,耿马自治县人,务农,住耿马自治县。被执行人李永新,男,生于1973年10月9日,傣族,耿马自治县人,务农,住耿马自治县。关于李大保申请执行杨军、李文仙、杨文华、李永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年5月10日做出的(2014)耿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杨军、李文仙、杨文华、李永新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大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45651.0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军、李文仙、杨文华、李永新暂无履行能力,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耿法执字第13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国华执行员  李国荣执行员  刀江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一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