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如光、林榕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如光,林榕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116号申请执行人陈如光,男,195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现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林榕青,女,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如光与被执行人林榕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令期限内履行本院(2016)闽0122民初30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归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3.6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经调查,暂无被执行人有房屋、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暂时未能执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易星审判员 何光武审判员 陈乐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 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