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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刑更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黄流恩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流恩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刑更1019号罪犯黄流恩,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瑶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0日作出(2009)龙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流恩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8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93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流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504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流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0月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以(2017)桂中狱减字第261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流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黄流恩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报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流恩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获奖励分80.3分;获2015年度监狱表扬(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黄流恩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一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流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该犯在执行期间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流恩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赖政权审判员 覃海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