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民初4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3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3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21民初4238号原告:刘某1,男,2012年11月6日出生,蒙古族,公民身份号码×××。法定监护人:刘某2,女,汉族,1986年5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刘某3,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3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出对刘某3的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刘某3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吴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董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