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云鹏、梁南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鹏,梁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650号申请执行人李云鹏,女,汉族,1963年1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川县。委托代理人XXX,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南伟,男,汉族,1985年10月7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云鹏与被执行人梁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网络四查”,本院没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没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二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文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