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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2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陈金与长沙滨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长沙市神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长沙滨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长沙市神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2350号原告:陈金,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长沙滨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月湖街道溁湾镇190号。法定代表人:唐建化。被告:长沙市神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229号岳麓现代城D栋地二单元2018号。法定代表人:曾伟胜。原告陈金诉被告长沙滨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长沙市神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受理后,原告陈金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神鹰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金自愿撤回对被告长沙市神鹰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撤回对被告长沙市神鹰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孙桂香人民陪审员  王运香人民陪审员  张利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艳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