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民初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民锋与招远三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民锋,招远三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5民初1766号原告:王民锋,男,汉族,农民,住招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岩,山东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招远三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金岭镇大户陈家村。法定代表人:陈松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民锋与被告招远三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民锋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民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民锋负担。审判员 张春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