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邱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24民初877号原告邱某某。被告郭某某。原告邱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建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某、被告郭某某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某某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6年11月21日登记结婚。1997年9月25日生一女孩郭某甲,现已成年工作。2007年10月2日生一男孩郭某乙。被告未尽到一个丈夫应尽的责任,对家里不闻不问,经常夜不归宿。平时挣得钱未攒分文,反而将土地收益款以种种理由占为已有,后经多次索要,被告仅归还很少的部分。而且听说被告在外多处借账,问其用途又无法说清。后来,原告发现被告与第三者电话来往频繁,原告多次与被告理论,被告答应不再和第三者来往,但仍无悔改之意。原告因被告有外遇自杀过一次,也未能使被告回心转意。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男孩郭某乙由我抚养,抚养费被告承担。被告郭某某辩称,原被告结婚已超过二十年,双方感情一直较好。只是从去年开始,原告因被告与他人加了微信,进而怀疑被告有第三者,但这不是事实,原告与他人只是微信朋友,并没有出轨。为了孩子的未来,被告仍尽量挽留原告,且原、被告之间仍有和好可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6年11月21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9月25日生一女孩郭某甲,现已成年工作,2007年10月2日生一男孩郭某乙。婚后两人关系尚可。2016年因被告通过微信认识一异性朋友,原告为此与被告发生纠纷,经人调解后,双方关系仍未改观。原告并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结婚已超过二十年,且生育了子女,双方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从去年开始,两人之间产生了矛盾,但也是因二人缺乏沟通所致,婚姻并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所以只要原、被告能够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相互体谅,继续共同担负起养育孩子、经营家庭的责任,双方之间仍有和好可能。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邱某某要求与被告郭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建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泽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