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执9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蓝师龙与范太利、徐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师龙,范太利,徐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9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蓝师龙,男,1961年8月1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崇义县。被执行人范太利,男,1984年5月2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徐静,女,1987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南昌红谷滩。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5)章民三初字第24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徐静赣BXXX**奥迪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迟 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