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23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段德顺诉被告张珍亮、第三人襄汾县陶寺乡东坡沟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德顺,张珍亮,襄汾县陶寺乡东坡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753号原告:段德顺,男,1955年6月10日生,汉族,襄汾县新城镇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书田,男,1952年7月24日生,汉族,襄汾县南贾镇上鲁村村民。被告:张珍亮(又名张真亮),男,1956年7月12日生,汉族,襄汾县新城镇居民。第三人:襄汾县陶寺乡东坡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襄汾县陶寺乡东坡沟村。法定代表人:王存芳,该村村委主任。原告段德顺诉被告张珍亮、第三人襄汾县陶寺乡东坡沟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段德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珍亮、第三人襄汾县陶寺乡东坡沟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段德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珍亮、第三人襄汾县陶寺乡东坡沟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德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段德顺承担。审判员  梁红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尚莉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