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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81执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宁夏锦煜工贸有限公司与景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锦煜工贸有限公司,景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1207号申请执行人:宁夏锦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张立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景涛,男,1984年5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宁夏锦煜工贸有限公司与景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执行人宁夏锦煜工贸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景涛支付6449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47元、公告费600元、申请费900元,共计67537元。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志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