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81执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宁夏锦煜工贸有限公司与景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锦煜工贸有限公司,景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1207号申请执行人:宁夏锦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张立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景涛,男,1984年5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宁夏锦煜工贸有限公司与景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执行人宁夏锦煜工贸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景涛支付6449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47元、公告费600元、申请费900元,共计67537元。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志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