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2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祎与漯河聚源商贸有限公司、付卫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祎,漯河聚源商贸有限公司,付卫广,王东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2319号原告李祎,女,汉族,1982年4月16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委托代理人郭素青,漯河市郾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漯河聚源商贸有限公司,地址郾城区海河路市政工程处5号楼9栋1层11号。法定代表人付卫广,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付卫广,男,汉族,1979年2月26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被告王东方,女,汉族,1972年9月20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委托代理人赵虎,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李祎诉被告漯河聚源商贸有限公司、付卫广、王东方合同纠纷一案,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团队国内旅游合同》中,甲方为:旅游者董好,乙方为:旅行社漯河市飞扬旅行社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因董好未履行合同义务,应由漯河市飞扬旅行社有限公司主张权利。而本案原告李祎提起诉讼权向被告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据此,应认定原告李祎的主体不适格。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祎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38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文学审 判 员 张卫平人民陪审员 王春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康有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