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8民终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苏东强与孟鸿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东强,孟鸿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民终3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东强,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住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岗,石河子市司法局红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鸿德,男,1985年3月25日出生,住石河子市。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路712号办公大楼一、二层。代表人:桑晓玲,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阳,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苏东强因与被上诉人孟鸿德、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6)兵9001民初7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6)兵9001民初71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苏东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巧贞审 判 员 赵 政代理审判员 白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