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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行终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遵义市播州区国土资源局、遵义县长安建材有限公司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遵义市播州区国土资源局,遵义县长安建材有限公司,遵义县山盆镇星宏采石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3行终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市播州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启学,局长。行政机关负责人:曹健,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小波,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冰山,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遵义县长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山盆镇长征路。法定代表人:吴东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朝瀚,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遵义县山盆镇星宏采石场,住所地:遵义县山盆镇落炉村岩口。负责人:杨志禄,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兴,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遵义市播州区国土资源局、遵义县长安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遵义县山盆镇星宏采石场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16)黔0330行初2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遵义市播州区国土资源局、遵义县长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遵义县山盆镇星宏采石场于2017年5月5日达成和解协议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被上诉人遵义县山盆镇星宏采石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其他当事人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诉人遵义市播州区国土资源局与遵义县长安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被上诉人遵义县山盆镇星宏采石场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16)黔0330行初225号行政判决;二、准许遵义市播州区国土资源局与遵义县长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三、准许遵义县山盆镇星宏采石场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遵义县山盆镇星宏采石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遵义市播州区国土资源局、遵义县长安建材有限公司各负担25元,由本院退还遵义市播州区国土资源局、遵义县长安建材有限公司各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玉振审 判 员 罗小龙审 判 员 任建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 伟书 记 员 苟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