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与马金龙、车秀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马金龙,车秀宏,王争发,智文英,智文忠,杜红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1民初73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扈明伟,行长。委托代理人:相群,公司职员。被告:马金龙,男,1963年12月31日出生。被告:车秀宏,女,1967年2月16日出生。被告:王争发,男,1959年6月28日出生。被告:智文英,女,1960年6月28日出生。被告:智文忠,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被告:杜红梅,女,1976年1月25日出生。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蛟河支行)与被告马金龙、车秀宏、王争发、智文英、智文忠、杜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4月12日依法由审判员张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蛟河支行的委托代理人相群、被告马金龙、车秀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争发、智文英、智文忠、杜红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储银行蛟河支行诉称:2014年4月23日,马金龙和车秀宏向邮储银行蛟河支行申请贷款,并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3.5万元,期限为12个月(自2014年2月23日至2015年4月23日),年利率为15.3%,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前10个月偿还当月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乙方违约责任为乙方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王争发、智文英、智文忠、杜红梅自愿同马金龙、车秀宏组成联保小组,于2014年4月23日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并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邮储银行蛟河支行于合同签订当天向马金龙、车秀宏发放贷款3.5万元。现马金龙、车秀宏贷款期限已满,但其未全面履行还款义务。为此,邮储银行蛟河支行起诉来院,要求马金龙、车秀宏共同偿还贷款本金3.5万元、借款期间尚欠利息611.31元、自贷款逾期之日至2017年3月1日逾期利息加罚息12302.09元,合计47913.40元,及2017年3月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要求王争发、智文英、智文忠、杜红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马金龙、车秀宏辩称:贷款手续是马金龙、车秀宏签字的,但钱是给丁文龙用的。王争发、智文英、智文忠、杜红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当庭陈述、辩解、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马金龙、车秀宏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23日,马金龙、车秀宏、王争发、智文英、智文忠、杜红梅组成了联保小组,与邮储银行蛟河支行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协议约定自2014年4月23日至2017年4月23日期间,邮储银行蛟河支行可以根据其中任一人的申请,多次签订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限额人民币3.5万元内发放贷款,其他联保小组成员同意承担保证责任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和民事责任,且约定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2014年4月23日,马金龙、车秀宏与邮储银行蛟河支行签订了《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向邮储银行蛟河支行借款3.5万元,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4年4月20日至2015年4月23日止),利率为年利率15.3%,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前10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王争发、智文英、智文忠、杜红梅对此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止至2017年3月1日,马金龙、车秀宏尚欠邮储银行蛟河支行借款本金3.5万元、借款期间内利息611.31元、逾期利息12302.09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贷款业务申请表、手工借据、放款单、还款计划、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借款人还款流水详情截屏及结清试算截屏。本院认为,邮储银行蛟河支行与马金龙、车秀宏、王争发、智文英、智文忠、杜红梅之间签订的联保协议书及与马金龙、车秀宏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此联保协议书及借款合同均依法成立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马金龙、车秀宏应当共同偿还邮储银行蛟河支行尚欠借款本金、借款期间利息及逾期利息。王争发、智文英、智文忠、杜红梅作为联保小组成员,自愿为马金龙、车秀宏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且约定保证期间为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王争发、智文英、智文忠、杜红梅应当对马金龙、车秀宏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金龙、车秀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贷款期满后尚欠本金3.5万元、借款期间利息611.31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4月24日至2017年3月1日的逾期利息为12302.09元;自2017年3月2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3.5万元为本金,利率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5.3%上浮30%计算)。二、被告王争发、智文英、智文忠、杜红梅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9元,由被告马金龙、车秀宏共同负担,被告王争发、智文英、智文忠、杜红梅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