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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81执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光峰与马良财、马良伏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峰,马良伏,丁秀英,罗建军,马良财,杨冬梅,马鹏辉,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1347号申请执行人:李光峰,男,1975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马良伏,男,1955年8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丁秀英,女,1956年5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罗建军,男,1966年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马良财,男,1963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杨冬梅,女,1966年6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马鹏辉,男,1987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王萍,女,1989年7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李光峰与马良伏、丁秀英、罗建军、马良财、杨冬梅、马鹏辉、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169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807元、公告费600元、申请费2470元,共计173777元。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志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