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81执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光峰与马良财、马良伏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峰,马良伏,丁秀英,罗建军,马良财,杨冬梅,马鹏辉,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1347号申请执行人:李光峰,男,1975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马良伏,男,1955年8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丁秀英,女,1956年5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罗建军,男,1966年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马良财,男,1963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杨冬梅,女,1966年6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马鹏辉,男,1987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王萍,女,1989年7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李光峰与马良伏、丁秀英、罗建军、马良财、杨冬梅、马鹏辉、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169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807元、公告费600元、申请费2470元,共计173777元。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志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