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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执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崔玉红与白城市金百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玉红,白城市金百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1446号申请执行人:崔玉红,住辽宁省沈阳市。被执行人:白城市金百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白城市。本院在执行崔玉红与白城市金百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破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802民初277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兆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支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