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2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贾三秀与焦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三秀,焦永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2民初120号原告贾三秀,(××),1971年12月28日,个体,地址:托县。被告焦永清,35岁,农民,地址:托县。原告贾三秀与被告焦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贾三秀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三秀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贾三秀负担。审 判 长 王志刚审 判 员 李英英人民陪审员 张瑞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