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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2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贾三秀与焦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三秀,焦永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2民初120号原告贾三秀,(××),1971年12月28日,个体,地址:托县。被告焦永清,35岁,农民,地址:托县。原告贾三秀与被告焦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贾三秀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三秀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贾三秀负担。审 判 长  王志刚审 判 员  李英英人民陪审员  张瑞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