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特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马秋霞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秋霞,马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特82号申请人:马秋霞,女,1969年9月8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系马秋云之姐。被申请人:马秋云,女,1975年2月17日出生,原户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马秋霞申请撤销宣告被申请人马秋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之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马秋霞称,我申请撤销宣告马秋云死亡,现因马秋云已于2017年1月24日返回家中,因此申请撤销(2010)朝民特字第×××号民事判决。马秋云称,马秋霞陈述的属实,我是马秋云,我在1990年10月被同学的爸爸拐卖到河北河间北石槽乡邓各庄,在那里我被卖给一个叫×××的男的,这17年生活不好,吃了上顿没下顿,我跟×××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大队给了一张结婚证,但是我什么证件都没有,不知道这个结婚证是怎么办,我和×××1991年生育了一子×××,一直就那么生活着,中间我想回家,但是我什么都不懂,像没长大一样,也没有钱,×××在2010年到2011年左右去世的,我还是没有钱,还是没有办法回家,直到2017年1月,我的网友渠某知道了我的经历,就我把带回来了。我没有死,要求撤销宣告我死亡的判决。经审理查明,马玉与肖延荣原系夫妻,育有四名子女,分别为马金龙、马秋霞、马金财、马秋云。2011年3月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朝民特字第×××号民事判决:宣告马秋云死亡。庭审中,证人渠某陈述证人证言称,我和马秋云是网友,2016年6月份,通过网上认识的,在聊天过程当中,马秋云说自己是北京人,被拐卖到河北,没有钱,没有身份证,回不了北京。2016年8月份,我根据马秋云提供的信息到大屯路派出所查找其家人信息未果。2017年1月20号左右,我带马秋云坐大巴车,正好检查站没有检查,就把她带回了北京。后我跟马秋云直接去大屯派出所,经过马秋云本人,查找到她的家人,我就把她送回家了。因“马秋云”无任何身份证件,无法证明其身份,本院指定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马秋云”与马金龙、马秋霞、马金财是否存在全同胞兄弟姐妹关系进行鉴定。2017年5月12日,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鉴定报告,其中报告中以无名氏指代“马秋云”该人,鉴定意见为:1、倾向于认为马金龙与无名氏之间存在全同胞兄妹关系;2、倾向于认为马秋霞与无名氏之间存在全同胞姐妹关系;3、倾向于认为马金财与无名氏之间存在全同胞兄妹关系。2017年5月24日,本院至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大屯派出所调取马秋云的户籍档案及存档照片,经比对存档照片与“马秋云”,可以认定为同一人。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报告、户籍信息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由于本人重新出现,马秋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告马秋云死亡的(2010)朝民特字第×××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禹 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毛文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