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执2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象山县丹城中意绣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象山县丹城中意绣品有限公司,吴皎君,董家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2执29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组织机构代码为71339890-1),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百丈东路1050号、福明路828号。主要负责人:杨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海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文英,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象山县丹城中意绣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6853138-6),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象山港路南侧,蓬莱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吴皎君。被执行人:吴皎君,女,195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象山县丹城中意绣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象山县。被执行人:董家福,男,194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户籍所在地:象山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象山县丹城中意绣品有限公司、吴皎君、董家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2016年2月23日,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以(2016)浙0204民初940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吴皎君名下的,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的,位于上海市奉贤区百兴路2幢8号2073、2075、2076、2085的房地产和百兴路78弄15号1_2层的房地产。由于宁波市行政区划调整,原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本案由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吴皎君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奉贤区百兴路2幢8号2073、2075、2076、2085的房��产[含固定装修。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沪房地奉字(2010)第003764号、沪房地奉字(2010)第003760号、沪房地奉字(2010)第004149号、沪房地奉字(2010)第0041**号]、位于上海市奉贤区百兴路78弄15号1_2层的房地产[含固定装修。房地产权证号为沪房地奉字(2010)第0049**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陈红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林文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