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青合、刘成学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青合,刘成学,刘纪学,刘文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18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青合,又名刘清合,男,195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峰,河南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成学,又名刘米的,男,1933年6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纪学,又名刘继学,男,195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文峰,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上诉刘青合因与被上诉人刘成学、刘纪学、刘文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2民初3338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2民初333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青合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锐平审判员 田 峥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 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