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9民终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新疆阿克苏金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王宝仓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宝仓,阿克苏金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民终5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宝仓,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阿克苏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乐,新疆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克苏金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新井子镇。法定代表人:王天录,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祖国,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铁刚,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财务总监,住农一师机关第二家属院金地美居1707室。上诉人王宝仓因与上诉人阿���苏金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6)新2901民初4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当事人提交新证据,应当对双方当事人履行租赁合同期间租赁费进行核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6)新2901民初470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阿克苏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宝仓预交的上诉费6321.54元、上诉人阿克苏金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上诉费17774.69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史  颖审 判 员 范 红 霞代理审判员 张  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