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5民初3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梁栩章与曹潇龙、张振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栩章,曹潇龙,张振勤,曹力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5民初300号之一原告:梁栩章,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住内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虎,河北九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潇龙,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隆尧县。被告:张振勤,女,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隆尧县。被告:曹力强,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隆尧县。本院2017年4月11日对原告梁栩章诉被告曹潇龙、被告张振勤、被告曹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冀0525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在本判决书第三页第十一行“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被告曹力强、被告张振勤、被告曹潇龙共同承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91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曹力强、被告张振勤、被告曹潇龙共同承担”。审判员 李新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