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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刑更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杨小兵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小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刑更146号罪犯杨小兵,男,生于1980年09月23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江油市人,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一监区服刑。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绵高新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小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满日期:2024年05月03日)。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7年0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民警管理教育,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至2017年02月考核累计获得表扬5个。缴纳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民警及该犯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小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小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3年11月0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钟明宪审判员 廖顺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