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1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东莞市华峰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华峰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曹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1民初669号原告东莞市华峰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太公岭村太公岭路1号1幢楼301。法定代表人陈跃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辉武,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兰燕,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男,汉族,1994年10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华峰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华峰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在2017年5月26日开庭中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华峰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莞市华峰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冠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谢美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