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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2执恢43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吕旭江与三门峡亿龙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苗慧丽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旭江,三门峡亿龙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苗慧丽,李国民,易应臣,张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2执恢43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吕旭江,男,汉族,生于1993年3月16日,住河南省三门峡产业集聚区。被执行人:三门峡亿龙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工业园区摩云路。法定代表人:易应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苗慧丽,女,汉族,生于1977年12月22日,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执行人:李国民,男,汉族,生于1980年8月13日,住河南省渑池县。被执行人:易应臣,男,汉族,生于1944年7月15日,住河南省义马市。被执行人:张少杰,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7日,住河南省义马市。本院在执行吕旭江申请执行三门峡亿龙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苗慧丽、李国民、易应臣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三门峡亿龙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苗慧丽、李国民、易应臣财产分别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三门峡亿龙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劵、无银行存款,土地现已被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中。被执行人苗慧丽、李国民、易应臣、张少杰肆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劵、无银行存款。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三门峡亿龙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苗慧丽、李国民、易应臣、张少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 鸣人民陪审员  乔润丽人民陪审员  吉洪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安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