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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执2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胡晓芬与严月梅;余春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晓芬,严月梅,余春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失 信 决 定 书(2016)浙0127执2661号申请执行人:胡晓芬,女,1978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严月梅,女,1968年0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龙游县,现住浙江省淳安县。被执行人:余春牛,男,1963年0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龙游县,现住浙江省淳安县。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胡晓芬与严月梅、余春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标的111247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严月梅、余春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严月梅、余春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