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执2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胡晓芬与严月梅;余春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晓芬,严月梅,余春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失 信 决 定 书(2016)浙0127执2661号申请执行人:胡晓芬,女,1978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严月梅,女,1968年0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龙游县,现住浙江省淳安县。被执行人:余春牛,男,1963年0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龙游县,现住浙江省淳安县。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胡晓芬与严月梅、余春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标的111247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严月梅、余春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严月梅、余春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