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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5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与魏晓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魏晓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5民初30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南街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58577438157。负责人:陈松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阮莹,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员工。被告:魏晓燕,女,1984年11月29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户籍地福建省周宁县,现住福建省周宁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与被告魏晓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阮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晓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魏晓燕偿还全部借款本金439633.87元人民币;2.依法判令被告魏晓燕支付借款利息、罚息、复息至其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3月21日,共计:12883.62元);3.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魏晓燕所享有的上述债权可以从被告魏晓燕提供的抵押物(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今典大厦B栋1002号)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中优先受偿;4.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由被告魏晓燕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依被告魏晓燕的申请于2011年6月13日与其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A:[闽]字[宁德]行[周宁]支行[2011]年[106]号),约定原告向被告魏晓燕提供贷款52万元,贷款期限为240个月,被告魏晓燕提供了坐落于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今典大厦B栋1002号房产作为[闽]字[宁德]行[周宁]支行[2011]年[106]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52万元借款本息的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于2011年6月14日履行支付52万元贷款的义务,被告魏晓燕自2016年2月份起未履行足额还本付息的义务,截止2017年3月21日被告魏晓燕尚欠原告贷款本金439633.87元及利息12883.62元。被告魏晓燕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请求依法支持原告上述诉讼请求。被告魏晓燕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6月13日,原告与被告魏晓燕签订编号为[闽]字[宁德]行[周宁]支行[2011]年[106]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原告作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被告魏晓燕作为借款人和抵押人,分别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合同约定:贷款本金为52万元,贷款期限为240个月,实际放款日与到款期限以借款凭证为准,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基准利率基础上加收30%确定;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被告若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违约情形的,原告有权宣布本笔或单笔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者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直至解除合同;如被告拒绝还款,原告有权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魏晓燕提供了坐落于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今典大厦B栋1002号房产作为[闽]字[宁德]行[周宁]支行[2011]年[106]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52万元借款本息的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2011年6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凭证约定借款本金为52万元,贷款发放日为2011年6月14日,借款期限从2011年6月14日至2031年6月14日止,借款年利率为基准利率6.8%。原告于2011年6月14日履行支付52万元贷款的义务,被告魏晓燕自2016年2月起未履行及时足额还本付息的义务,截止2017年3月21日被告魏晓燕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39633.87元及利息12883.62元。2014年5月13日,原、被告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房屋坐落于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22-1号(今典大厦)第10层1002号。经原告申请,2017年4月19日本院依法裁定冻结魏晓燕名下坐落于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22-1号(今典大厦)第10层1002号房产的过户转让登记手续,申请费2782.6元由原告负担。以上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法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告魏晓燕身份证、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房屋他项权证、借款凭证、借款人贷款账户的还款历史明细表及账户汇总信息、(2017)闽0925民初301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为证,经庭审审核,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魏晓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未进行答辩和质证,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进行反驳,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魏晓燕借款后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返还贷款本息系属违约,应负还款付息责任。被告魏晓燕提供了房产作为借款本息的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关系明确,原告主张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被告魏晓燕应返还原告已经垫付的财产保全申请费2782.6元。被告魏晓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本院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魏晓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借款本金439633.8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2017年3月21日之前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2883.62元,2017年3月2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继续计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魏晓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垫付的财产保全申请费2782.6元;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对魏晓燕所享有的上述债权可以从魏晓燕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22-1号(今典大厦)第10层1002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30元,减半收取计4065元,由魏晓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方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徐芳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小兰附注一:义务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附注二: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