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74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金然、王昭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然,王昭阳,临沂市鲁房房屋置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7465号之一申请人:李金然,男,196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王昭阳,男,1987年6月1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第三人:临沂市鲁房房屋置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兰陵路与府佑路交汇处西2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赵婧汐,经理。申请人李金然与被申请人王昭阳、第三人临沂市鲁房房屋置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金然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昭阳价值78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其与王庆芝共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临沂国际商品批发城6号楼××室(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李金然与王庆芝共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临沂国际商品批发城6号楼××室(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房产一套,限额78万元;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美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