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1执3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朱兴华与石怡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兴华,石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1执3207号申请执行人朱兴华,男。被执行人石怡,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兴华与被执行人石怡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石怡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邹序金审 判 员 王文峰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顾珂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