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6民初4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缑罕刚与南永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缑罕刚,南永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4269号原告:缑罕刚,男,1978年2月24日生。被告:南永方(又名南方),男,1981年2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缑罕刚与被告南永方(又名南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缑罕刚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缑罕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缑罕刚负担。审判员  路晶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勇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