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3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加永与田友珍、胡殿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加永,田友珍,胡殿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3198号原告:王加永,男,1960年12月25日生,住新沂市。被告:田友珍,女,1957年6月12日生,住新沂市。被告:胡殿军,男,1958年2月28日生,住新沂市。原告王加永与被告田友珍、胡殿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王加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加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加永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王加永负担(已付)。审判员 乔文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子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