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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2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魏顺聪与冯海明、范连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顺聪,冯海明,范连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2640号原告:魏顺聪,男,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冯海明,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范连娣,女,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魏顺聪诉被告冯海明、范连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魏顺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顺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顺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1元,保全费1874元,共计4555元,由原告魏顺聪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锦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