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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田小英与被告商洛华扬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小英,商洛华扬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762号原告:田小英,女,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超峰,商南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商洛华扬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商南县育才新家园。法定代表人:殷绍龙,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田小英与被告商洛华扬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6日立案。原告田小英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小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小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田小英负担。审判员  程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