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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继毫、曾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毫,曾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235号申请执行人张继毫,男,生于1977年10月5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本市。被执行人曾进,男,生于1987年11月27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本市。本院在执行张继毫与曾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曾进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02民初27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李修贵审判员  王广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 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