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新日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城中天燕莎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海城中天燕莎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日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813号原告: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双龙大道28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崔开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开富,男,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职员,住江苏省无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北京道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城中天燕莎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海州管理区北关街大兴委环城东路78-S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林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伟,女,海城中天燕莎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被告:新日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丰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吴伯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伯中,男,新日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城中天燕莎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日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城中天燕莎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日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佘亚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营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