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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董远强张静静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永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董远强,张静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83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永津大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383009336758U。法定代表人:邹光明,主任。被执行人:董远强,男,1983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板桥镇。被执行人:张静静,女,1985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板桥镇。本院在执行重庆市永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董远强、张静静拖欠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怀武审判员  夏 全审判员  汪 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