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永诉被告姜冰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姜冰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800号原告李永,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被告姜冰兵,住承德市。原告李永与被告姜冰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和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自2016年12月15日从原告处借款3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据,约定2017年1月8日不还,被告赔付原告每日一百元违约金。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请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后未向本庭提供被告的准确居住地,导致本院无法送达,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还原告李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淑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诗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