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24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南通华益家具有限公司与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华益家具有限公司,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4834号原告南通华益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刘文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恒华,南通市通州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田保税区。法定代表人叶大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先勇,广东天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纠纷一案,原告南通华益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华益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8077.04元,本院按规定收取4038.52元,由原告南通华益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晓 姝人民陪审员 钟 惠 强人民陪审员 刘 紫 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婉婷(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