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执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书莲、王洪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书莲,王洪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献执字第00300号申请执行人李书莲,女,195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王洪臣,男,1977年7月出生住所地献县。李书莲申请王洪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献民初字第02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书莲、李书莲于2015-3-1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献民初字第028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广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荀金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