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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石明强与宽城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明强,宽城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238号原告:石明强,男,1992年6月6日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张杖子村西院胡同*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洪远(原告石明强父亲),男,1963年11月19日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张杖子村西院胡同*号。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秋宇,系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宽城县滨河街。负责人:孟庆联。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强,男1969年7月31日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育才路**号楼*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系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明强与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石明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明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681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蒋 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利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