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熊鹰与周永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鹰,周永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75号申请执行人:熊鹰,男,1974年1月5日,汉族,忠县。被执行人:周永泰,男,1961年1月2日,汉族,忠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鹰与被执行人周永泰(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永泰在银行暂无存款,房屋已抵押给稠州银行变卖,偿还了稠州银行,其他暂无执行线索可供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分期分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3执7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何华林代理审判员 梁文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建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