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222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姜艳蓉与蒋凯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艳蓉,蒋凯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222民初5号原告:姜艳蓉,女,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巴里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华,新疆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凯伦,男,199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原告姜艳蓉诉被告蒋凯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2017年5月27日,原告姜艳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艳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姜艳蓉负担。审 判 长 朱雪峰审 判 员 冯琴琴人民陪审员 崔文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永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