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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222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姜艳蓉与蒋凯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艳蓉,蒋凯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222民初5号原告:姜艳蓉,女,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巴里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华,新疆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凯伦,男,199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原告姜艳蓉诉被告蒋凯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2017年5月27日,原告姜艳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艳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姜艳蓉负担。审 判 长  朱雪峰审 判 员  冯琴琴人民陪审员  崔文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永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