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6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美埃(中国)环境净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永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美埃(中国)环境净化有限公司,上海永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6399号原告:美埃(中国)环境净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26090287L),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开发区隐龙路16号。法定代表人:YAPWEEKEONG,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豪,江苏文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永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5916609824),住所地在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421弄107号N535室。法定代表人:顾荣华,执行董事。原告美埃(中国)环境净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永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美埃(中国)环境净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美埃(中国)环境净化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埃(中国)环境净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002元,减半收取1501元,保全费1070元,共计2571元,由原告美埃(中国)环境净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孙自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王 贞 百度搜索“”